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意见,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儿童保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