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为孕妇、产妇、围产儿提供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一)为育龄妇女和孕产期提供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二)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卡),定期为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三)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

(五)做好科学接生和新生儿复苏,以及产时、产后保健,降低孕产妇、围产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六)为产妇进行定期产后访视;

(七)提供避孕、科学育儿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八)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