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