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