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