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