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