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的城市渡口、乡村渡口、专用渡口。公路渡口的管理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城市渡口是指设在城市、城郊和县城的渡口。

乡村渡口是指设在乡(镇)村的渡口。

专用渡口是指主要为单位生产、生活所需自办的渡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