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渡船须经海事管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载客定额和载重线,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渡船更新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修造企业承担,并申请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