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在胶州湾海域、岸滩和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流入胶州湾的河流,河道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除外);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