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或者收缴相关资质证书,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