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