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本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或者区质量技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其中,制造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计量器具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核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重要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由市质量技监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经过修理的计量计费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