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对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排放进行计量和监测,并保存原始统计记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