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