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