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