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其工作网站或者以其他便利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以及公众反映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