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指定专业机构代为运行或者处理。相关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行垫付,再由污染物产生单位偿付。
前款污染物排放单位,已经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运行保护设施或者代为处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