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