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