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2017年4月1日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相关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具体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