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