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