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二)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三)打井、修渠;(四)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五)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