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三)打井、修渠;

(四)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五)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