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和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