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倾倒、偷排工业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