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节水技术、设备,实施水生态修复,鼓励支持海水淡化和再生水利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