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