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