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六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