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二)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