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