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