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