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