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者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可以要求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