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