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到区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