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改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者不遵守禁止鸣喇叭和限制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