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在港口、通航水域航行、停泊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