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对噪声源、传声途径和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分层次控制,重点保护噪声敏感建筑物。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