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控制指标、规定的方式和时段排放环境噪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