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建设活动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协助抢修,并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