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道燃气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注销或者暂停用气的,应当到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手续,并结清燃气费。燃气费有剩余,用户要求退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