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