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