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活动:

(一)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噪声,违法倾倒固体废弃物;

(二)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

(三)擅自在佛教放生池塘捕捞水生动物;

(四)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

(五)经营性饲养或者放养家畜家禽,在核心景区和居民小区饲养家畜家禽;

(六)违法引进或者带入外来物种及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或者兜售商品;

(八)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九)假冒僧尼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募化活动;

(十)其他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