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服务内容,应当符合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风景区商业网点规划。经营者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