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第五十一条有效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根据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幼儿园应当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